送达公告
郑永来:
你于2019年5月28日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驾驶粤RX1015小型汽车运输汽油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的裁量情节,我局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荔交罚〔2019〕006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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