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清理背景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系列部署,自2019年8月起,我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涉及机构改革清理和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全面清理两项任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8号)是对我区的区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清理依据
(一)《***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二)《***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4号);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8〕14号);
(六)《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司函〔2019〕1122号);
(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埔司通〔2019〕14号)。
三、清理意义
(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机构改革相接洽,及时对因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变化、职责调整或文件依据发生改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能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机构改革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我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维护政府法制统一。
(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证明事项清理相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国家、省和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已取消证明事项的,以及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公众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有利于打造服务型法治政府。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我区的区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46件,统一修改9件,列入计划修改7件,废止(含失效)5件,合计67件。具体清理结果如下: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3号)等46份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要求,符合机构改革方案及其精神,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18号)等9件文件仅涉及部门名称表述变化、职责调整,或涉及的证明事项已被取消,仅对文件相应内容作删除,予以统一修改;
(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8号)等7份文件因部分条文与本次机构改革方案及其精神不一致的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等相抵触,予以计划修改;
(四)《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办〔2017〕7号)因其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已被废止,予以废止;另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3号)已于2019年9月24日废止;《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转制社区(村)集体物业微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6〕79号)已于2019年10月16日期满失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垃圾行为的通告》(穗埔府〔2017〕5号)于2019年10月31日期满失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茅岗西华片城中村改造的通告》(埔府〔2016〕12号)于2019年11月9日期满失效。
五、下一步工作
(一)对于列入保留目录的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按照文件原有效期继续执行。
(二)对于列入统一修改和计划修改目录的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由各清理责任单位推进修改,原则上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对于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将在门户网站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