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认定为工伤人员公示(2021年第4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杨波、李正秀二人拟认定为工伤,现予以公示。
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受理部门: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1办公室)受理电话:0831-5629360通信地址:屏山县忠孝街4号邮编:***5350
***:拟认定为工伤人员花名册(2021年第4批)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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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认定为工伤人员花名册(2021年第4批)
序号 | 职工 姓名 | 性别 | 工伤认定申请人 | 用人单位名称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拟认定工伤意见 | 适用法律依据 |
1 | 杨波 | 男 | 拓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拓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31日 | 屏山县中坝水库(烟区水源工程)-总干渠工程.柿子平隧洞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2 | 李正秀 | 女 | 宜宾顺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宜宾顺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26日 | 屏山县“中央领御”B区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