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水利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县级)
序号 | 部门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
2 | 县水利局 |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
3 | 县水利局 |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
4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72项 | 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 | √ | √ | |
5 | 县水利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
6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 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 | √ | √ |
珙县水利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编号:珙水证明承诺〔 〕 号
申请人 信息 | 单位或组织名称并盖章(自然人填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告知内容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具体证明事项 | |||
虚假承诺的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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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 |||
申请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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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法人代表签字或自然人签字) 政务大厅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人可事前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具体政务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电话咨询筠连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综合人员电话0831-7727421,具体衔接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条件;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及筠连县政务服务大厅县水利局窗口人员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