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关于印发阆中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南充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南医保〔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阆中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阆中市医疗保障局 阆中市财政局
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阆中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南充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南医保〔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对象,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实施期限,本次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计5个月,仅指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于2020年2月至6月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医疗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7.2%调整为3.6%,缴费基数不变。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0.7%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2%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征收的费率由9.9%调整为6.3%。
第五条个人权益记录,减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减征期间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减征前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划入。减征单位同时执行缓缴政策的,职工的个人账户在足额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减征前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划入。
第六条 办理程序
1.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比对核实参保单位类型。
2.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的比对核实情况,对单位类型有误的信息进行修改。
3.对界定单位类型存在困难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进行核定。
4.由南充对征收系统的费率参数进行调整设置,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减征。
第七条 已征费款处理,符合减征条件的单位已经缴纳了2020年2、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保部门协调人社部门做抵扣处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征范围和减征时限,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长期平衡。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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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审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