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衡水市委韩梅个人非隐私信息需要法律保护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政治尤其是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信息时代的到来直接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互联网络的普及使得人类迈入了信息时代,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在信息社会里,随着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各个社会实践领域的活动都可以以信息的形式记录下来,因此人具有了一个丰满的信息化外观,囊括了人的生物信息,社会文化信息等多方面的信息,这就是个人信息。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信息技术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科学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便捷生活,同时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变得十分常见,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数据:据中国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的新浪网和中国网民意调查,对195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6.3%的人表示个人信息曾被泄露,45.9%的受访者抱怨信息泄露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当代社会,个人信息内容越来越广泛,曾不被人重视的个人信息逐渐被人们当做重要的信息资源,进而转化为强有力的商业资源投入到生产资料市场,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调查显示,最容易遭到泄露的个人信息排行榜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电话号码”(87.4%)“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信息”(75.3%)和家庭住址(36.8%)。还有其他:身份证号码(31.7%)、教育背景(18.4%)、职业和单位信息(39.0%)等。这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和商业需求程度有所不同。同时受访者认为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机构情况为“电信部门”(50.6%)、“需要注册的个人信息网站”(44.6%),还包括“银行”(37.0%)、保险公司(35.2%)、服务类机构如“宾馆酒店”(34.8%)、“教育部门”(24.1%)、“政府工作部门”(19.9%)。可见,各类的社会部门,包括教育部门,服务类行业,政府部门,商业公司等都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存储和流转,在此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不当利用的情况也愈演愈烈。
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的情况已经不再是仅仅多接几个电话,多做几份问卷这样简单的“生活小插曲”,而是已经发展到生了孩子就有人给推销奶粉,刚有想买房子的想法就有银行推销贷款,刚刚参加工作就有保险推销保险,甚至连何时何地在哪里住过那家宾馆都可以说随时被查询到。这使得人们仿佛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面前,毫无隐私可言,在面对自己个人信息支配权面前软弱无比。同时,众多个人信息被交换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经济价值,使得个人信息的人格性和财产性受到双重的侵害。
有权利必有救济。个人信息的作用和社会功能日益凸显,使得围绕个人信息所展开的各类社会关系呈现复杂化的趋势。新的社会现象呼吁新的社会制度,尤其是相应的法律制度,以提供更多的规范与限制。道德约束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最为有效的使社会有效和谐运行的方法仍然是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尤其是对于制定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是典型的制定法国家之一。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周延性决定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社会现象会不断出现,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对于新情况会出现法律漏洞,此时需要我们寻求法律保护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的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从立法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明确高效地来解决问题,保护合法的权益免受侵害。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立法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考量各方利益,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同时要求立法要完善全面,需考量之前之背景,当时之形势,之后之发展,同时符合立法的程序,从立法的提议到草案到通过整个程序下来就已数年去矣。由此看来,通过立法来保护的途径并非最佳途径,应该寻求更适合的途径进行规制。二是从司法的角度出发,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不可将先例作为裁判依据,而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无法律则依法律原则和法理。辩法析理不仅解决新的问题,同时促进着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发展。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具有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从比较法上来看,不少国家已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十分值得借鉴。如欧盟1995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则以《隐私权利法案》和随后一系列法律规范进行规制。作为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可能更值得借鉴。尽管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最有效的方式,但在未出台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最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寻求更多的请求权基础。
共青团衡水市委 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