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460号提案的答复
时天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南阳市应大力推进长期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进程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工的法律意识。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被派遣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被派遣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派遣工加班。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工支付加班费。
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用工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务派遣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高劳动用工备案质量和水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首先劳务派遣企业要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含义,同工同酬是和谐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对被派遣员工要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企业应给予被派遣员工相当工作业绩的薪酬水平,并将他们纳入正式员工的激励计划。因为企业薪酬有激励员工的作用,企业为了达到激发员工积极性的目的,可以在每个岗位中设定若干职级岗位,规定员工工作达到某一标准,就可以晋升职级工资。其次,劳务派遣企业应对岗位职级体系、薪酬体系进行梳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问题将越来越被关注,也将成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劳动争议纠纷的矛盾集中点。为了防范同工不同酬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企业就要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薪酬政策。
四、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界定了三性工作岗位范围,只有用工单位自觉遵守对被派遣员工的三性要求,才能达到用工规范。引导用工单位正确选择派遣公司,需要综合评估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品牌实力、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等方面。同时,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一份完善的派遣协议也至关重要。劳务派遣协议是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凭证,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全面、清晰、明确。
五、扶植建立派遣劳务工会组织,保障派遣员工权利,
在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劳务人员维权意识的同时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构建共赢的劳动关系。建立和延伸派遣工会组织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政府牵头,工会组织落实定期了解劳务派遣工生存状况,了解和帮助他们的劳动经济权益落实,关注和参与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公司合同签订、工资协商,协助劳务工处理企业违法改签、转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维权工作。充分重视对广大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着重抓好派遣劳务人员就业观念的教育和维权意识的教育两个方面。只有广大派遣劳务人员的参与,维权意识的提高,才有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帮助构建共赢的劳动关系。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市人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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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