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今年起施行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度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频现肇事者逃逸或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等情况,抢救受害人生命的“救命钱”如何来,一直是困扰各级医疗机构和事故处理部门的一大难题。如果错过了黄金救援时间,将严重危及受害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医院如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对伤者予以救治,日复一日产生的抢救治疗费用又让医院不堪重负。肇事者无力赔偿,受害者家庭陷入困境甚至绝境,由此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对1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