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办印发《益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即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明确的全省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执行。《方案》规定,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000元。
补偿标准方面,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即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试点期间已纳入大病保险的恶性***门诊放化疗、血液透析、肾移植抗排异用药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补偿。
此外,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单独设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6万元(含)以内大病保险按60%补偿,6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以内大病保险按50%补偿,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