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青海省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71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服务项目增加至14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意见》提出,2012年将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区、市)级财政承担30%。各地财政、卫生部门采取年初预拨60%,年底经考核发放剩余资金的方法,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拨付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部分,考核后结算剩余部分的方式兑现,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落实。对村医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其承担的服务项目及实际工作量,以不低于人均经费的30%经考核后予以支付。
《意见》规定,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覆盖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今年将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至14类,省级扩大的服务项目主要是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依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内全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建档率达到90%以上。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分项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项目任务目标,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机构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要求卫生、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健全考评体系,细化考核方案,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规范、有质量地开展服务。同时要联合对各地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及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确保各族群众享受到医改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