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我省规范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试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对试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渠道、内容、方式、建立收支管理机制、规范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减少经费补偿渠道。将逐步取消试点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试点公立医院的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补助医疗机构和补助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收费(服务收费、药事服务费)两个渠道补偿。
二是细化经费补偿内容。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助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不足以弥补运转成本的差额部分,人员经费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缺口;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偿;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
三是转变经费补偿方式。政府补助实行分级负担原则,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大型设备配置规划,省级财政对大型设备购置给予专项补助;对省上确定的试点公立医院的重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由省政府启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补助。基本建设项目通过申报立项后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逐步取消试点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试点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绩效考核予以补助。对降低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加成比例减少的收入,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费等渠道予以补偿。医疗服务费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调增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建立收支管理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试点公立医院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完善财政补偿机制,探索实行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立医院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设立试点公立医院收入专户,试点公立医院业务收入全部缴入县(区、市)财政。财政根据核定的综合收支预算,对确定的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到试点公立医院;年终前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医院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均次门诊和均次住院费用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按照相应的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奖励补助;同时,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原则上不得擅自借(贷)资金,如发展中确需借(贷)资金的必须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所需偿债资金由同级政府偿还。
五是明确管理工作要求。改革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试点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公立医院成本管理。试点公立医院应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制定成本计划,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按照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加强财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将配合审计、发改委、卫生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医院财务核算的监督,尤其在合理医疗服务价格、取消基本药物加成、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定价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等方面完善监督管理,确保公立医院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