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包含哪些
答: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指示牌、展示牌、道闸、霓虹灯、发光字体设施、景观照明、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户外招牌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建筑工地围墙(档)、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充气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多功能智能杆或者其他新型户外广告设施。
前款第一项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登记注册地址以及经营场所的用地权属范围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