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
近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定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全部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收入项目、支出项目、财务管理方式等做出了明晰的规定。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全额上缴财政,基本运转所需经费支出由县(区、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全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保健等综合性卫生服务。收入项目包括各项医疗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项目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疗服务成本支出。人员经费其核算方式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数量内实有人数,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核定,打破原有编制内外身份界限,实行同岗同酬。原编制内退休人员经费全额核定。公用经费为水、电、暖等基本运转费用,参照以前实际数或按当地事业单位人均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医疗服务成本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数量根据前三年使用量的平均数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需要量核定。
专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设备维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急救、人员培训等,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在基本运转经费之外单独核定。
财务管理方式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由县(区、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内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1名报账员,承担收入缴存、备用金管理、票据收集等项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缴入县(区、市)卫生局,由卫生局上缴财政国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由县(区、市)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为依据,核拨到县(区、市)卫生局,由县(区、市)卫生局按照考核结果拨付绩效工资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