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加成财政补助政策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青政〔2009〕60号)、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青医改办〔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全州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发展,切实做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加成工作,积极探索从机制上解决以药补医问题,有效降低广大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果洛州出台全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加成财政补助意见。
《意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卫生五项重点改革为宗旨,突出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是建立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加成财政补助机制。凡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药品均给予补助;按照财政分级承担的原则,州财政补助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县财政补助本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州、县两级各相关部门在调查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现有服务量、用药量、药品差价收入情况的基础上,核定零加成补助基数,减收部分由财政给予100%的补助;由同级卫生、审计、财政、监察、价格等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用药量,采取查看***、处方等方法予以核算。核算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兑现补助资金。考核组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州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中心)、各县人民医院(含县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药品零加成工作。二是建立长效的财政补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补助机制和各项管理措施,按照年度补助额度将基本药物零加成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基本药物批零差费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测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批零差费用,由州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测算,报本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