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出台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办法》规定,州、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照青政办(2007)90号文件(州级0.10元/人、县级0.15元/人)执行的基础上,由州政府研究适时提高标准,并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从州、县政法专项经费中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分别以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1000元给予保障;村级、社区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500元给予保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年400元给予保障,由各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并视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天数、调解成功率以及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实行以奖代补。
《办法》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扎实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