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海西州为建立和完善全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统筹城乡发展,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海西实际,制定出台了《海西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具有海西州城镇或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生除外),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属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应以货币形式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确定为每年300元至700元五个档次。补贴标准每年按300元缴费的补贴150元;每年按400元缴费的补贴200元;每年按500元缴费的补贴250元;每年按600元缴费的补贴300元;每年按700元缴费的补贴35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300元给予全额代缴,并享受150元的财政补贴。办法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或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参保人员(含补缴和一次性缴费)基础养老金提高到120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其基础养老金再增加8元。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也可采取一次性缴费、终身享受的办法。参保城乡居民达到60周岁,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采取按到龄当年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后,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村(社)和社区每年应对本区域内享受待遇人员的基本情况定期予以公示。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参保城乡居民异地迁居,统筹区域内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基金;跨统筹地区可将个人累计缴费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本人。参保城乡居民入伍服役期间暂停缴费,服役期满后恢复缴费,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刑满后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规定年龄的,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但不补发养老金。办法还对参保人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不同继承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