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2012年起我省实行房屋登记官持证上岗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推进房屋登记官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计划于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要求,自2012年起,在我省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届时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
实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一项制度。根据《办法》规定,房屋登记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和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并具有在房屋登记机构内部审核表及房屋登记簿上签字或署名的权力,同时承担相应责任。我省在2009年开展了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并在当年以不超过房屋登记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比例确认了首批房屋登记官。2010年起,开展了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
为切实做好房屋登记官持证上岗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重点从两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实行房屋登记官挂牌上岗制度,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房屋登记官持证情况,并将其作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之一。二是建立房屋登记官信息系统库,将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和所在房屋登记机构的名称等信息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