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举报范围,拓宽举报途径,提高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工业企业擅自停用环保设施、人为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举报工业企业设置并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偷排偷放工业污水废液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举报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减排管控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举报违法倾倒、堆存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五、举报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散乱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举报无环保手续违法生产劣质型煤的,或者举报禁煤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者违法使用燃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七、举报主城区范围内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八、举报主城区范围内未采取密闭苫盖措施、沿途抛洒物料及带泥上路车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举报者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受理部门全程严格保密,对透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电话举报方式:0356—3912369
短信举报方式: 188****0091188****0092 188****0093
188****0094 188****0095 188****0096
微信举报方式:添加微信号(188****0094)进行微信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 武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