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人民政府二〇二二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2号)
娄烦县二O二一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时间2022年2月14日,批准面积1.97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娄烦县二O二一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涉及的娄烦镇娄家庄村、静游镇马新村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娄烦县二O二一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商业、工业用地
三、被征土地位置及面积:
娄烦镇娄家庄村0.2987公顷、静游镇马新村1.6723公顷,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娄烦镇娄家庄村属于我县Ⅰ类区域,区片地价为4.0150万元/亩;静游镇马新村属于我县Ⅲ类区域,区片地价为3.8550万元/亩。本次征收娄家庄村集体土地0.2987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7.9892万元;本次征收马新村集体土地1.6723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96.700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测算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村(组)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六、交付土地: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七、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西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关于娄烦县二O二一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22〕228号)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娄烦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