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关于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
牡丹区物价局:
你处《关于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主管理局继续执行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续期的请示》收悉。为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屋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档案利用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39号)文件规定,现就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中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牡丹区房产交易中心依申请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可向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
(一)房屋档案查询费: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10元;单位每档次30元。
(二)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个人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
(三)复制档案工本费:复印文字档案材料的,A4纸每张0.50元。复印档案图片、图纸资料每张2元。
二、对因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等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一次性出具无房证明用于购房、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证明只收取一次证明费用;对城市低保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房产证明不得收取费用。
三、为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提供查询、证明服务不收取费用。需要复制按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
四、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电话等,使用税务***,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届时期满后需重新报批。
菏泽市物价局
201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