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
二、办理依据
(一)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0]2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受理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二)办理地点:
受理网点名称 | 办公地址 | 办公电话 |
市直/开发区管理部 |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中段中达地产二楼 | 5170855 |
牡丹区管理部 | 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2086号,牡丹区财政局二楼 | 3966632 |
曹县管理部 | 曹县泰山路与清江路交叉口烟草专卖局八楼住房公积金 | 3728866 |
定陶管理部 | 定陶区东风路,区财政局四楼路北西数第二间 | 2212110 |
成武管理部 | 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二楼 | 8639831 |
单县管理部 | 单县向阳东路仟山大厦10楼 | 7391700 |
巨野管理部 | 巨野县会盟路与凤台路交汇处(大泽响水湾东北角) | 8156080 |
郓城管理部 | 郓城县东溪路中段路东(御水苑售楼处南临) | 6538052 |
鄄城管理部 | 鄄城县黄河路东段景首府小区南门西100米路北,一号综合楼 | 2412329 |
东明管理部 | 东明县站前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 7253680 |
四、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建楼盘符合公积金中心合作要求,同意与公积金中心合作并签署协议、愿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按协议规定缴存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五、申请材料
(一)合作单位登记备案法申请审批表;
(二)保证金账户管理协议协议书(同一个小区首次合作提供原件,再次合作可提供复印件);
(三)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书;
(四)法人代表签字样本及签字现场照片(原件),如法人代表委托他人,还需提供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受托人签字样本及签字现场照片(原件);
(五)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及查询授权书;
2.法人代表、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及查询授权书;
3.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6.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
7.近期财务报表;
8.有权部门出具的开发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审查证明;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资料;
10.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开发企业所建项目资料,包括:
1.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7.楼盘分布平面图;
8.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的承诺资料,包括:
1.股东会同意与公积金中心合作并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的决议;
2.阶段性担保承诺书(申报个人贷款材料时用);
3.同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及销售现场展示照片。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受理。开发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网点提交申请。
(二)审核审批。各受理网点对开发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双人调查的原则到工地现场调查、拍照,形成书面报告并签署意见后报公积金中心有关科室复核,复核通过,再报中心领导审批。未通过的,作补充或退回处理。
(三)签订合同。中心领导审批通过后的,由中心领导在《申请表》、《合作协议》和《保证金协议》上签署意见(每家银行只签订一次《保证金》协议,再次申报的只提供复印件),由相关管理部通知房地产开发单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一)申请受理:材料齐全有效,即时受理。
(二)审核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见第“三”部分“办理地点”。
(二)电话咨询:见第“三”部分“办公电话”。
(三)公积金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