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一、项目实施政策依据
1.***《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统筹设计建设内容。现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相关技术要求参考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一般应不高于8%。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应不低于15年。
三、项目实施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应当符合当地农田建设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须征得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以及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一般耕地。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一般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后,要及时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支持重点扶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设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在前述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新建高标准农田禁止区域:新立项实施项目(不包括提质改造项目)不得与“国家‘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清查评估核准项目及‘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入库项目”空间位置重叠。
四、项目审批权限、程序及要件
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程序及具体要求,应符合《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办法》(鲁农建字〔2020〕13号)、《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鲁农建字〔2020〕14号)、农业农村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1.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等。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报送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对申报书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核,达到申报条件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3.项目申报及实施方案编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项目申报指南或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定拟立项扶持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确定拐点坐标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达到相应设计深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评审。
4.项目评审批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拟立项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并准予立项。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原则上项目法人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农田建设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
6、项目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县级初验,形成初验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7.落实项目建后管护机制。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项目法人明晰项目工程产权归属,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内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