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中心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印章包括中心行政公章(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菏泽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印章、所属各科室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主任印章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科室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成立机构文件刻制,主任印章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各科室刻制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经中心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刻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行政公章及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 各科室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中心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和主任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中心办公室,各科室业务专用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各科室,未经存放科室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中心印章的,应经存放科室负责人同意,派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管理,由中心办公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各科室印章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各科室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中心行政公章应根据中心领导的批示,经中心办公室主任安排,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科室业务专用章使用前,应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以本中心名义发往中心外的公文,必须按照办文程序,经中心分管领导审签后再由主要领导签发,然后加盖本中心行政公章,行使政府采购职责时,需加盖“菏泽市政府采购中心”印章。
第十三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要加盖本中心行政公章的,应经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同意,呈报中心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需盖主任印章的,需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经分管领导签批用印,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外经济往来的合同、协议等手续,需经经办人员签字,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字后用印。也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第十六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使用
情况,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