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社区的“三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五条 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精神,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县财政、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县乡财政、经管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按“稳步推进,逐步过渡,管理有效”的要求,在稳定现有管理方式和部门分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一委两中心”,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加强“三资”监管。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应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代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业务。
第九条 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由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 “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委、财政、经管、民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乡镇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主任一名,配备主管会计一名、总出纳一名、代理会计若干名(根据所辖行政村数量配备)、各村设报账员一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应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乡镇纪委、财政、经管、民政、司法等部门为依托组建,村级报账员为信息员。
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县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帐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账户及科目设置
第十七条 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为各村设立“五账四簿”,即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内部往来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簿、票证领用登记簿、资源登记簿。村级设立“两账两簿”,即现金日记账、内部往来明细账、用工登记簿、库存物资登记簿。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第十九条 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在本地信用社设立“村级资金代管专户”,代管村级存款,分村设账,负责与各村报账员结算备用金与存款的核算。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遵循“收支两条线”、“票款同行”的原则,一律在收款5日内将资金缴存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白条”或其他不合规的收据收取款项,禁止以账、表代替专用收据收取款项,收款收据实行限量领用,以旧换新,不得转借和跳号填用,作废票据应完整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初,村委会要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全年的收支预算。年初预算、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每年年终应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进行公示公开。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支出统一实行报账制,各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帐时间,各村每季至少应报账1次。村集体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级报账员。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
(三)实行“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村“两委”财务负责人“一支笔”主管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同时履行审批程序。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的零星开支,经报乡镇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
(四)严格控制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
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报刊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如因办公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1000元以上大件设备的,须经村“两委”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执行。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或用于村干部之间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送上级机关和干部。各村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开展经营性活动需公务接待的,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乡镇审核后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村干部公务活动一般乘用公共交通出行,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对因公出差的,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标准为:乡镇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县内市外每人每天的伙食费补贴标准不得超过50元,住宿费按每人每夜不超过100元标准凭据报销。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据的***报销。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下月报账日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实行审批制和公开招投标。30万元以上的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村级实施项目前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并盖章,报乡镇“三资”监管中心执行审查,经乡镇政府批复后方可实施,村级必须将审批的项目报乡镇“三资”监管中心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书、实施单位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合同、投资预算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三资”监管中心的监督下进行,项目竣工后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项目工程的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盖章,审核后报“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标的额10000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额达到30万元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50000元以上报乡镇政府批准,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变更、流转等情况要及时公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县财政、经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抽查,并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在集体资源管理上,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的申报,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审批和监督;负责组织农村集体资源的定期清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对农村集体资源价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农村集体资源收益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参与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发包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协助有关部门对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有乡镇监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管账户”。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并报送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专柜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复制财务有关档案,必须办理手续,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和复印。用后要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圈划、损毁、拆散和带出。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财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每年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每三年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十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