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3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年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编号:N0:2019-GC-01-03263)
产品名称:“绿乡灵”洞庭藕粉
问题项目:根据GB 19***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霉菌项目标准指标为n=5,c=2,m=50,M=10²,当事人所销售的“绿乡灵”洞庭藕粉抽样检验霉菌项目分别为160、140、100、100、160,检验结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19年10月31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与黄河路交汇处东南侧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1月2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该种藕粉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12月13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种藕粉出具了检验报告(N0:2019-GC-01-03263),所检商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10月31日,当事人由供货商长沙尧顺粮油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绿乡灵”洞庭藕粉20盒(450g/盒 生产日期:2019.10.15),进货价14.9元/盒,销售价29.8元/盒,除去抽检用10盒(零售价购买),共销售10盒,货值496元。至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已无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绿乡灵”洞庭藕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