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依法拆除两栋涉案房屋
依法拆除现场
近日,随着大型挖掘机的熄火,涉案面积954.196平方米的两栋房屋成功被拆除,株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唐志军、唐细毛腾地案成功执行到位,株洲县法院在服务项目建设,严格司法上又立新功。
2014年11月27日,株洲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株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唐志军、唐细毛腾地案,经审理查明: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54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依法征收株洲县洲坪乡菜花桥村、江边村集体土地24.9752公顷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株洲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唐志军、唐细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觉履行《限期腾地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经株洲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准予执行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对唐志军、唐细毛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唐志军、唐细毛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限期腾地通知书》确定的腾地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定,法院干警不分日夜多次到现场做工作,督促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腾地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院为了保障生效裁定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积极制作强制执行方案,在请示上级法院与株洲县县委后,决定对两被执行人腾地案进行强制执行。
12月21日,县法院院长黄玉丰同志带领法院全体干警,在县公安、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县拆违大队、洲坪乡政府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下,对被执行人唐志军、唐细毛两栋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由于前期工作做的比较扎实,各小组积极配合,现场有条不紊,不到半小时两栋房屋成功拆除,实现了拆迁无伤亡、无事故的预期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