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指定的审核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局应当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机构、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第七条 申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经听证、评估等程序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补交。
第八条 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承办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以由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