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1批次食品合格和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号),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西区大胡子炒货店销售的乌梅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乌梅;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4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大胡子炒货店;样品来源:外购,不合格项目:苋菜红,g/kg。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攀枝花市西区大胡子炒货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由于攀枝花市西区大胡子炒货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65.5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攀枝花市西区大胡子炒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2年2月10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西区开源餐馆使用大碗、小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碗、小碗;消毒日期:2021年10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开源餐馆;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50cm²。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开源餐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因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餐(饮)具消毒完成之后,未妥善存放,导致餐(饮)具滋生细菌。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1.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环节主体责任;2.定期清理清洁店内消毒柜,每日登记消毒情况,并检查消毒柜;3.定期清洗、更换抹布,防止细菌滋生;4.强化店内员工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定期开展培训。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组织复查。
三、攀枝花市西区春春餐饮店使用的面碗、汤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面碗、汤碗;消毒日期:2021年10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开源餐馆;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50cm²、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
产品名称:汤碗;消毒日期:2021年10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开源餐馆;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50cm²。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春春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因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餐具在清洗时,未采用流水清洗,导致洗涤剂未清洗干净。餐具消毒完成之后,未妥善存放,导致餐(饮)具滋生细菌。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1.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环节主体责任;2.定期清理清洁店内消毒柜,每日登记消毒情况,并检查消毒柜;3.定期清洗、更换抹布,防止细菌滋生;4.强化店内员工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定期开展培训。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西区同记小吃店使用的大碗、小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碗、小碗;消毒日期:2021年10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同记小吃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50cm²。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同记小吃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因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餐具在清洗时,未采用流水清洗,导致洗涤剂未清洗干净。餐具消毒完成之后,未妥善存放,导致餐(饮)具滋生细菌。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1.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环节主体责任;2.定期清理清洁店内消毒柜,每日登记消毒情况,并检查消毒柜;3.定期清洗、更换抹布,防止细菌滋生;4.强化店内员工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定期开展培训。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西区付姐餐馆使用的餐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筷;消毒日期:2021年10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同记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付姐餐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因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餐具在清洗时,未采用流水清洗,导致洗涤剂未清洗干净。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1.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环节主体责任;2.定期清理清洁店内消毒柜,每日登记消毒情况,并检查消毒柜;3.定期清洗、更换抹布,防止细菌滋生;4.强化店内员工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定期开展培训。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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