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办发(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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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日,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顺德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本文就《细则》的出台背景、目的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细则》的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适应市场改造需求,配合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的推进,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为加快该类型项目的改造提供可行之路。
本《细则》结合《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顺府办发〔2015〕19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办发〔2013〕113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顺府发〔2017〕13号)等有关文件,明确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报批、规划报建和验收、消防、环保、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办理流程。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的主要内容有三点。
(一)功能改变类项目改造条件。1.符合我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审批要求;2.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拟改造为发展经营性项目用途(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3.拟功能改变的建筑须已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经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A级或B级,符合使用功能改变后要求的;4.不属于需经治理或修复后方可再利用于功能改变后用途经营的污染土壤建设用地范围;5.场地具有按功能改变后用途进行消防整改的条件或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二)功能改变类项目审批流程。认定为我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协议转功能手续→完善规划报建和验收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完善消防手续→完善环保手续→完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建立保障机制。改造单位按功能改变类项目申请土地协议转功能后,保留建筑确不能完成功能改变相应审批的,改造单位须按拆除重建类项目的要求实施改造,且已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返还。
三、《细则》有效期
明确《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