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
深圳市福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青年文明号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全面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活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的,创造一流工作成绩。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卫生、城管、国士、口岸、海关、个体、工商税务、交通邮电、商贸旅游、金融证券物业管理等窗口性行业及机关单位、驻深单位、教育战线、科技战线、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等领域开展。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实施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青年示范群体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成立福田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一级团(工)委,全市各行业、各系统以及辖区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业考评标准,由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颁布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一条 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60%以上,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青年集体。 第二条 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三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条 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第五条 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六条 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1、区级“青年文明号”采取分行业系统管理的办法,由团区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指导基层团组织做好评选工作。各创建单位达到创建标准后即可申报。 2、“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由单位推荐,所在团组织申报,团区委考核,最后由区“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审定。各基层团组织要按照团区委的要求,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3、“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基层上报的材料,对推荐的集体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区各行业系统中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区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并从中选出事迹突出者参加省、市一级的“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第四章、表彰奖励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团区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将联合举办“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仪式,对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 2、对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努力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工资资金、住房福利、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体系。 3、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锻炼和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成员不是党员或团员的,可由基层党团组织优先列入发展对象。 第五章、考核、监督与管理 1、根据《福田区“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试行方案》(附后),每年对区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由团区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2、团区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区“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其日常工作由团区委团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轩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3、“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牌匾由团区委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岗位成员要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检查与定期上报反馈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团区委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干部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督员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社会知名人士和优秀团干部中聘任。 5、“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督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 6、“青年文明号”某些情况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主要负责人年龄超过35周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者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团区委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7、凡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 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8、撤销区级“青年文明号”称号,需经区“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提出动议,由区创建者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销领导小组备案随后收回。 第六章、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获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2、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服务质量 7、岗位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岗位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8、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禁止不文明举止、表情及仪态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9、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计份内份外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为群众服务。 1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和投诉电话,设有意见箱(簿),方便群众投诉。 11、服务项目有创新,切合实际收到良好效果。有条件的窗口单位都要按规定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三)业务技能 12、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效率高。 13、勤学苦练,员工在业务等级考核中达到期100%合格,有70%以上达到良好。 (四)工作效益 14、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和各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业务量要达到同行同岗先进水平。 15、无质量差错,无延误时限,无事故发生,一年内有效投诉不超过一次,并能及时整改。 16、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工作成效得到领导的肯定,受到群众的广泛赞扬,社会评价良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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