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590号案原告黄志斌诉被告黎伟信李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黎伟信、李慧萍: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590号案原告黄志斌诉被告黎伟信、李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59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黎伟信、李慧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志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应当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向黄志斌支付利息;二、驳回黄志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3788元(原告已预交463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黎伟信、李慧萍负担373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580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