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凯铿诉被告陈玉婷袁健衡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袁健衡:本院受理原告吴凯铿诉被告陈玉婷、袁健衡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玉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予原告吴凯铿,并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该15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予原告吴凯铿;二、被告袁健衡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5元(原告吴凯铿已预交),由被告陈玉婷、袁健衡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吴凯铿已预交的1672.5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吴凯铿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吴凯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