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效率低下要追究责任
我市出台《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今后行政机关发生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一经查实,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近日,市政府印发《佛山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推进我市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暂行规定》出台后,我市监察机关将对本级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促进机关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据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投诉。监察机关将会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举例说,市民在办理涉及行政职能部门的事项时,若发现在求助过程中自己被“踢来踢去”,或者处理明显错误,可向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将会介入调查,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按照《暂行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此外,监察机关将对国家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据悉,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浪费资源,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等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该《暂行规定》将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佛山日报记者何仁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