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2月17日以佛交〔2011〕68号 发布 自2011年2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佛山市港口码头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辖区内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固定码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港口设施包括:港区内的码头、栈桥、堤岸、堆场及港池等。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采取以预防为主,维修、加固、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长期养护、评估维护”的要求,抓好“管、用、养、护”的每个环节,提高设施的技术状况,使其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二章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及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⒈掌握全市主要港口设施的技术状况;
⒉制定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⒊在国家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组织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即一级维护)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⒋对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港口设施维护技术监督、指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市辖区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即一级维护)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港口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⒈掌握辖区港口设施的技术状况;
⒉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⒊负责审定港口设施技术状态;
⒋按照有关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制定辖区港口设施维护实施细则。
第八条 各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设施维修工程(即二级维护)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港口码头业主(即码头所有人)是维护工作的主体即第一责任人(如果码头业主和经营人不是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时,应在租赁或合营合同中明确监测、检测、测量以及对码头养护、维修、加固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工程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⒈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码头、栈桥、堤岸的沉降、水平位移,受力状况,堆场沉陷情况,港池水深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检测;
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港口设施维护工作;
⒊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档案资料并进行科学管理;
⒋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港口设施安全使用规程和港口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第三章 港口设施保养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可分四类:
第一类:技术状态良好。全部结构完好,附属设施齐全,能按设计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类:技术状态正常。主要结构基本完好,附属设施基本齐全,基本上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第三类:技术状态不良。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施普遍损坏,不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第四类:技术状态恶劣。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属危险设施,不能使用。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维护工作按照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分为下列三级:
一级维护即加固工程:是指对码头结构的较大损坏进行综合维护,以全面恢复使用功能,提高其技术状态类别。
二级维护即维修工程:是指对码头的一般性破损或局部破坏进行维护,以保持或提高其技术状态类别。
三级维护即日常性的保养工作:是指对码头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码头业主或经营人报送的检测、观测、评估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负责审定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其中对于因状况复杂而难以审定的港口码头,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经综合评审意见后再行审定,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技术状况类别,要求港口码头业主及经营人进行相应级别的维护:
⒈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的应按照附录一的要求实施三级维护即做好日常预防性保养;
⒉技术状态为第二类的应进行二级维护;
⒊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过审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港口码头应进行一级维护;
⒋经审定无修复价值的第四类港口码头,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级维护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为准,如超过此标准,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进行港口设施改造。一级、二级维护工程管理见附录二,改造工程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维护是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手段,是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港口主要设施保养管理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四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的港口设施技术状态情况,各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维护工程验收结果均需及时抄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为了做好港口设施的维护工作,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应对各项不同的港口设施按不同的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损坏的港口设施应分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大。
第十六条 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对主要的港口设施必须进行沉降、位移、倾斜等长期的定点定期观测检测(检测项目及要求见附录五),同时定期对港口主要设施进行常规观感质量检查(检查项目见附录四)。
对观测、检测、检查发现技术状态不良及有危险的港口设施,应及时做出判断,采取减荷或停止作业等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交通、海事、水务(利)等主管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评估,评估报告需上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港口设施观测、检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十六、十七条的要求主动开展技术状态审定的有关工作,最迟至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完成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审定(审定申请表见附录六)。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是办理港口经营许可重要证明材料之一。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近12个月内的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审定结果。如果不能按要求提交审定结果的,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视为没有其它证明材料,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新(改、扩)建、经维修、加固及改造后营运的港口码头,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在2013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前一年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并完成第一次技术状态审定工作。
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期间新(改、扩)建、经维修、加固及改造后营运的港口码头,2013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手续之前,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提供码头、堤岸、港池等设施沉降、水平位移监测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其它因素完成第一次技术状态审定。
对于2010年10月1日后新(改、扩)建、经维修、加固及改造后的港口码头,首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之前,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资料完成第一次技术状态审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审定为第一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在下一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手续之前,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提供码头、堤岸等设施沉降、水平位移检测资料、港池水深测量及其它相关资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其它因素可直接审定其技术状态。以后码头业主或经营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对其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审定。
对审定为第二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未按要求完成维修工程验收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产作业,相关措施、方案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在审定之后及时开展维修工程。下一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前,码头业主或经营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对其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审定。
对审定为第三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未完成维护或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码头靠泊能力必须按降级靠泊处理,同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降级靠泊运营期间应制定相关措施、方案,并报交通、海事等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在审定之后及时开展维护或改造工程;待维护或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过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竣工验收核定的靠泊能力恢复其靠泊,并向海事主管部门通报。
对审定为第四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未完成加固或改造工程之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同时向海事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在单位网站明显位置公布辖区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审定的情况,包括码头业主或经营人提交技术状态审定的最后期限、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及靠泊能力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处于第三类技术状态且实施一级维护工程的港口码头,未经验收合格只能按降级靠泊使用,禁止按原设计靠泊能力靠泊,否则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港口机械、辅助建筑及构筑物、港口公用锚地、航道等港口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按照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有关办法、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录一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表1 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整体稳定 | 稳定 | 稳定 | 沉降与位移略超过允许值,发展缓慢 | 沉降与位移明显,且继续发展 |
2 | 抛石基床 | 完好 | 基本完好 | 局部损坏 | 严重损坏 |
3 | 主要结构及构件 | 完好 | 基本完好 | 损坏 | 严重损坏 |
表2 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整体稳定 | 稳定 | 稳定 | 沉降与位移略超过允许值,发展缓慢 | 沉降与位移明显,且继续发展 |
2 | 主要结构及构件 | 完好 | 基本完好 | 损坏 | 严重损坏 |
3 | 护脚、挡土墙 | 完好 | 基本完好,腐蚀量不超过设计允许值 | 略有损坏,腐蚀量超过设计允许值 | 严重损坏 |
表3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实体斜坡道 | 完好,无沉陷塌坡 | 基本完好,局部轻微变形 | 普遍沉陷、塌坡、变形 | 沉陷、塌坡 严重 |
2 | 固定式引架(架空斜坡道) | 结构稳定,无沉降变形,混凝土表面完好 | 基本稳定,略有均匀沉降且不超过允许值,混凝土表面基本完好 | 局部有不均匀沉降,略超过允许值且在缓慢发展,混凝土普遍损坏 | 沉降变形明显且继续发展,混凝土严重损坏 |
3 | 浮码头 | 完好 | 基本完好 | 损坏 | 严重损坏 |
4 | 活动式引桥 | 主要结构完好,无变形 | 主要结构基本完好,无显著变形及裂缝 | 主要结构损坏,局部变形、裂缝 | 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
表4 板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整体稳定 | 稳定 | 稳定 | 沉降与位移略超过允许值,发展缓慢 | 沉降与位移明显,且继续发展 |
2 | 板桩 | 完好 | 基本完好,腐蚀量、裂缝宽度、各段间相对变形不超过设计允许值 | 略有损坏,腐蚀量、裂缝宽度、各段间相对变形超过设计允许值 | 严重损坏 |
表5 堆场技术状态分类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1 | 基础 | 完好 | 基本完好,局部略有沉降 | 不均匀沉降严重 | 基础破坏 |
2 | 面层 | 完好、平整 | 基本完好,局部轻微损坏、龟裂 | 面层普遍损坏、龟裂、凹凸不平 | 损坏严重 |
附录二 港口设施一级、二级维护工程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建设程序,促进港口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省未出台内河港口设施维修工程(即二级维护)、加固工程(即一级维护)建设管理有关的办法或规定之前,港口设施维修、加固工程建设按以下办法分类管理。
(一)港口设施维修工程建设管理即二级维护管理
⒈港口设施维修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⒉港口设施维修工程设计(附检测结果报告),由码头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修编完善设计文件送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维修工程相对复杂的,可进行设计咨询,并邀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⒊港区内堤岸的维修工程,由具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水务(利)主管部门审查,项目业主应将修编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抄送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⒋港口设施维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招投标活动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⒌维修工程按“谁审查、谁验收”原则进行验收。
(二)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即一级维护管理
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应包括勘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程序,参照沿海港口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办法,按以下办法实施。
⒈勘测管理。港口设施加固工程的勘测单位应具有相应水运工程勘测资质等级,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勘测工作。
⒉设计管理。港口码头加固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施工图设计由码头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加固方案或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⒊施工、监理单位管理。港口设施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招投标活动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⒋工程施工。港口设施加固工程施工前,项目业主应向海事、航道、水务(利)等相关部门申报,同时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经海事、航道、水务(利)等相关部门许可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⒌质量监督。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⒍交工验收。加固工程交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加固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加固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⒎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在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前,由项目业主向航道、海事、水务(利)等相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其它工作应执行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三)其它
码头前方增加或更新装卸设备,项目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码头、堤岸结构进行检测评估,检测结果报告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涉及码头、堤岸结构安全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测结果情况要求项目业主按维修工程或加固工程的建设程序申请建设。增加或更新装卸设备不涉及码头、堤岸结构安全的或者是码头后方增加或更新设备的,相关资料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三:港口主要设施保养管理要求
⒈固定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
(2)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除专用码头外应采用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未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系船柱、系船环均需按规定负荷使用。船舶靠离码头时,其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码头安全使用规程。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修复前应采用临时措施,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8)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9)对钢结构的码头要制订定期防腐蚀措施。
(10)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1)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
(1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颜色醒目。
⒉堤岸
(1)堤岸应按照核定荷载及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严禁在堤岸地区范围内超载。
(2)随时注意检查堤岸的沉陷、结构变形及砂土的流失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补。
(3)对于浆砌块石堤岸,应及时修补其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挖泥时应保证在堤岸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应加强对堤岸的日常观测,并建立日常观测资料档案。常年被冲刷的堤岸尤应注意避免发生滑坡,要作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5)若堤岸发生沉降、变形、砂土流失等情况,危及堤岸安全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水务(利)主管部门。
⒊港池
(1)码头前沿港池水深应定期测定,经常维护,对达不到维护水深的区域应及时疏浚;对码头前沿冲刷严重,影响码头、堤岸安全的应及时处理。
(2)施工船舶应在指定区域内挖泥、排淤,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在港池、航道、锚地乱抛乱排。
⒋堆场道路
(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和沥青面层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如需行驶覆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混凝土堆尝道路上的伸缩缝,发现剥落应及时修补灌缝。路缘石发现松动、脱落,应以细石混凝土重新补砌。
(4)煤渣及泥结碎石堆场道路,应经常检查养护,面层如有松散损坏,应及时利用同类材料进行整修补平。
(5)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保持畅通,在防台及暴雨前后,应切实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堵塞。给水及消防水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检查井及管沟内要定期清除沉积物,暴雨前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
(6)堆场内的进水口、检查井盖、明沟等处禁止堆放货物,便于疏通修理,保证排水畅通。
⒌其它:
(1)未经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律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抛填土石方或垃圾及擅自扩充土地。
(2)防汛工程中设置的堤岸、挡水墙、防潮闸门、抽水泵、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执行,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
(3)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善保护,不得任意拆毁和堆放货物,如发现移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
附录四:观感质量检验(查)表
表4-1: 重 力 式 码 头
码头第 泊位 建造时间: 年
结构式(对应打√号):□自然基础砼底板浆砌,□木桩低承台浆砌,□砼桩低承台浆砌、 □现 浇 砼, □扶 壁, □圆 筒, □沉 箱, □其 它
序号 | 项目
部位 | 结构名称 | 检验(查) 单元和数量 | 检验(查) 方法 | 允许偏差(mm) 及措施 | 检查现状 | ||
有 | 否 | |||||||
1 | 上 部 区 | 码头结构顶面及其后向一定范围的地面突然下沉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及水准仪量 | 该三者情况同时出现时,为码头整体滑动坍塌预兆,要结合前沿水深、河床地质资料、序号5、7情况,先停止作业,移走对应范围堆存物,由专业部门进一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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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码头后面一定距离的地面出现裂缝和断裂 | 结合结构材质和近期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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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墙体后仰、底部突出 | 取3点,每点垂线用钢尺或经纬仪量两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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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码头前沿位移、变形 | 整个 码头区 | 取2点拉直线或经纬仪量 | 结合原施工误差,新位移≤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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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 位 变 动 区 | 墙后倒滤口(井)“漏沙” | 每个 排口 | 低、枯水位时,对每排水口观察是否有浊水并夹有细砂 | 结合墙后地面局部下陷情况,开挖鉴定(有卸荷板结构的,挖至板底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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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墙体(胸墙)纵、横向裂缝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缝宽≯15,及时灌(填)缝隙,***观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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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墙体正面竖向倾斜(墩台分正面和侧面) | 每个 泊位 取2点 | 同序号3 | 前倾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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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倾或(侧向) | H/100 | |||||||
8 | 承台底部裂缝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0.4,结合序号6资料、减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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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主要辅助设备 | 系船设施:柱、环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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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防撞设施:木、橡胶、钢护舷 | 每个泊位每根护舷 | 观察检查 | 完好,油品码头不得选用钢护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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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护轮槛、车挡墩 | 每个 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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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为墙全高、单位mm。
检验(查)时间:20 年 月 日;码头经营负责人: ;检验(查)人:
表4-2:高 桩 码 头
码头第 泊位 建造时间: 年
结构式(对应打√号):□ 现浇(框架)梁板式, □(预制)装配梁板式,
□ 承台式(桩顶现浇水平承台、胸墙和靠船构件,承台上方用砂、石料回填作地面),□ 无梁板式(码头面板直接支承在桩帽上), □ 钢 结 构, □ 其 它
序号 | 项目
部位 | 结构名称 | 检验(查) 单元和数量 | 检验(查) 方法 | 允许偏差(mm) 及措施 | 检查 现状 | ||
有 | 否 | |||||||
1 | 上
部
区 | 钢筋砼底板和梁表面保护层剥离 | 每个泊位面板及梁、柱 | 观察检查 或小锤轻敲 | 构件未达30年,不得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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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纵梁及轨道梁裂缝 | 泊位内 每一跨梁 | 观察检查 及钢尺量 | ≯0.3,不得出现贯通裂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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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横梁裂缝(垂直于码头前沿线) | 泊位内 每个排架 | 观察检查 及钢尺量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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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桩帽裂缝 | 泊位内 每个桩柱 | 观察检查 及钢尺量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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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钢结构联结系焊缝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或渗透探伤仪 | 严禁有裂纹,烧穿,焊缝开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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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部结构衔接区 | 挡土(墙)结构与高桩结构间隙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及钢尺量 | 间隙缝≮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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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挡土结构正面竖向倾斜 | 按横梁距选点 | 每点垂线2点 用钢尺量 | 前倾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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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倾 | H/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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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 位 变 动 区 | 桩(柱)基折桩及裂缝 | 每桩(柱) | 观察检查 及钢尺量 | 不得出现折桩,≯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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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前沿桩(柱)砼保护层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 受力筋不得损坏,加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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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靠船构件、水平梁、斜力撑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 贯通裂缝时,不得见到主筋,严禁断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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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护坡铺(抛)面稳定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 前沿区不得冲毁或崩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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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要辅助设备 | 系船设施:柱、环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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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撞设施:橡胶、簇桩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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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护轮槛、车挡墩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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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为墙全高、单位mm。
检验(查)时间:20 年 月 日;码头经营负责人: ;检验(查)人:
表4-3:板桩、地连墙、开敞式码头
码头第 泊位 建造时间: 年
结构式(对应打√号):□ 钢筋砼板桩,□ 钢板桩,□ 地连墙,
□ 无锚桩排式地下墙、□ 孤立墩式
序号 | 项目
部位 | 结构名称 | 检验(查) 单元和数量 | 检验(查) 方法 | 允许偏差(mm) 及措施 | 检查 现状 | ||
有 | 否 | |||||||
1 | 上 部 区 及 墙 身 | 钢筋砼胸墙、墩台迎水面竖向倾斜 | 每段构件 每个墩台 | 吊线, 钢尺量两端 | 5H/1000(H为胸墙、墩台高度,单位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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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钢筋板柱脱榫(竖缝) | 每桩 | 观察检查 | 缝隙≤25,不能出现脱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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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钢板柱联锁 | 每桩 | 观察检查 | 桩与桩之间不能出现不联锁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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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钢筋砼、钢板桩墙身垂直度(无锚桩灌注桩垂直度) | 每10根桩抽查1根 | 吊线, 钢尺量两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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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连墙身垂直度 | 每片结构 | 吊线, 钢尺量两端 | 0.8H%(H为墙身高度,单位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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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 位 变 动 区 | 钢板、管防锈 | 每个泊位 每墩 | 观察检查 | 涂层保护,每隔3~5年是否铲掉再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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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钢桩对接及形成簇桩(群)间联结系焊缝 | 每墩 | 观察检查 | 焊缝表面严禁有裂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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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墙后倒滤口“漏砂” | 每个 排水口 | 低枯水位时,检查是否夹有细砂 | 结合墙后地面局部下沉现象、开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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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墙靠河面平整度(即墙体平面轴线因桩与桩衔接引起的起伏度) | 每个泊位 | 比较原竣工验收资料,墙身某水平面上是否出现“鼓腰”,“踢脚” | 钢筋砼板桩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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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桩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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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连墙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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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主要辅助设备 | 系船柱、环 | 每个泊位 | 观察检查 | 完好,油品码头工作平台至靠船墩间,应有引桥衔接,以便应急解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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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护舷 | 每个泊位 每墩 | 观察检查 | 完好,油品码头严禁使用钢管桩直接接触船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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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为墙全高、单位mm。
检验(查)时间:20 年 月 日;码头经营负责人: ;检验(查)人 :
附录四说明:
⒈港口码头业主和经营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建议最少每3个月一次;
⒉港口码头业主和经营人应建立检查制度和台账,并对检查资料进行科学整理。
附录五:检测项目及要求
表5-1 营运码头主体结构检测项目及要求
项名
内容
码头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前沿水深监控 | 水平位移监控 | 前方地带 沉降监控 | 桩基水下区折桩淘空检查(高桩式、高桩墩式、低桩承台重力混合式) | |
一 级 | 从 2008 年有 绘测 资料 起算, 每二 个日 历年 测量 1次; 宜在 枯水 期进 行。 | ㈠布点原则:在码头前沿线附近布点,布点基线应平行于码头前沿线,同一泊位各测点应取直线,坐标系统原则与原竣工资料一致。 ㈡布点数量: ⒈重力式、板桩、地连墙式码头: ⑴码头为一个泊位时,取3个观测点; ⑵码头为二个泊位时,取4个观测点; ⑶码头三个或三个以上泊位时,以沉降缝或结构伸缩缝间分段,按不大于30m等份距离布点。 ⒉高桩式码头:在驳岸挡土墙导梁面上增设置多一条测量基线,按重力式泊位数量布点原则、增加检测点。 ⒊每个独立墩取1个观测点。 ㈢复测间隔:自本规定实施初始检测后,每两个日历年检测1次,连续***2次,以后结合观感质量检验情况,再进行补测***;开敞式工作平台不受此限。 | ㈠ 布点原则:同第二项第㈠点布线要求。 ㈡ 布点数量:同第二项第㈡点所有规定;当高桩码头为T型布置式时,在栈桥轴线处适当布设2至3个观测点。 ㈢ 复测间隔:每个日历年检测1次;连续***5次(5年),以后结合观感检验情况,再进行补测***;开敞式工作平台不受此限。 | ㈠检查数量: ⒈T型和L型高桩码头:前方作业平台周边边缘所有桩基; ⒉顺岸式高桩码头:每榀排架最前端第1根桩基; ⒊高桩墩式:第墩所有桩基; ⒋T型、L型、顺岸式高桩码头所有叉桩; ⒌低桩承台重力混合式: ⑴与底板嵌固范围,淘空纵深(垂直于码头前沿线方向)、高度、宽度; ⑵每泊位折桩数量; ⒍对灌注结构,重点检查是否存有“瓶颈”质量问题。 ㈡检查方法:由专业人员潜水触摸或测探。 ㈢复查间隔:自本规定实施初始检测(查)后: ⒈对于一、二级码头,原则上每二个日历年检查1次,并结合观感质量检验情况,当有关主体结构出现质量异常时,进行补测(查)***; ⒉对于三级码头,视码头具体情况确定检查时间。 |
二 级 | ㈠ 布点原则:同第二项第㈠点布线要求。 ㈡ 布点数量和复测间隔:同第二项第㈡、第㈢点所有规定。 | |||
三 级 | ㈠布点原则、布点数量同一、二级码头事项; ㈡复测间隔:自本规定实施检测后,结合观感质量检验情况。当有关主体结构出现质量异常时,进行补测***。 | ㈠ 布点原则、布点数量同一、二级码头的第二项第㈠、第㈡点所有规定。 ㈡ 复测间隔:同三级码头第二项第㈡点规定。 |
注:对2008年以来新建、改建的泊位,原设计有对水平位移,沉降检测要求的,从设计单位规定。
表5-2 营运码头主体结构检测情况概要表
码头第 泊位 建造时间: 年
码头等级: 级 检验(查)时间:20 年 月 日
结构类(对应打√号):□ 重力式,□ 高桩式,□ 板桩、地连墙、开敞式
项 名 | 对比 内容 | 本规定实施初始检测(查)时 | 第 次复测(查)时 | |
一 | 前沿 水深 (m) | 1、原设计低水位或按本规定重新校正值: | 1、实际水深: | |
2、实际水深(“实测水深值”减去“设计低水位值”): | 2、与初始检测时,冲、淤变化: | |||
二 | 水平 位移 (mm) | 1、测点数量: | 1、本次测点数量: | |
2、最大位移: | ||||
2、各测点坐标:(见实测数据,本栏可以不填写) | X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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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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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前方地带沉降(mm) | 1、测点数量: | 1、本次测点数量: | |
2、码头前沿(平均)标高: | 2、最大沉降量: | |||
四 | 水下区折桩、淘空(根、占底板面积m2) | 1、检查桩数: | 1、本次检查桩数: | |
2、折桩根数: | 2、本次折桩根数: | |||
3、底板淘空程度(长×宽×高): | 3、本次淘空(长×宽×高): |
注:标高统一选用珠江基准面,单位:m。
表5-1、5-2说明:
(一)前沿水深,是指码头泊位前港池的水深。
(二)前方地带,是指码头前方作业地带(一些大中型码头又将此地带划分为前沿区和前方堆场区),因码头布置形式及码头结构形式而定,其中:
⒈对于T型和L型布置的高桩码头为前方平台范围;
⒉顺岸式高桩梁板码头为码头面宽度加驳岸挡土墙1.5倍墙高宽度的范围;
⒊重力式为大于或等于1.5倍码头高度的范围。
(三)码头分级标准
佛山市港口码头分级表
等级 | 散、件杂货码头 | 油品类码头 | 客运码头 |
船舶吨级(DWT) | 船舶吨级(DWT) | ||
一级 | ≥3000 | ≥5000;以及凡装卸液化石油气(LPG)码头 | 现有水运口岸码头 |
二级 | ≥1000 <3000 | ≥1000 <5000 | |
三级 | <1000 | <1000 |
注:①现有港口码头靠泊能力与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81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不相抵触;
②油品码头等级按《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规定;
③油品码头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防爆、电气要求,不因码头等级而定,尚应根据装卸油品的危险性类别以及每次通过量来确定。
(四)检测监控要点
⒈凡要进行检测项目,其观测点设置一定要稳定牢靠。
⒉高程控制点的引测,其精度不得低于四等水准测量精度。
⒊测点编号、位置(距离标高和地物特征),应在报告中标明。
⒋码头主体结构维修,加固或改建前后,必须进行控制测量,确保观测资料的连续性。若控制点有变动,应及时校准、修正,重新建立基准数据。
(五)码头前沿水深测量范围及要求:
⒈水深测图,统一按珠江基准面;
⒉图幅比例为1∶1000;
⒊测量水面范围:
①宽度(垂直于码头前沿线方向)为:一般为设计船宽的2~3倍,对处于河面狭窄的三级码头应不少于20m;
②长度(平行于码头前沿线方向)为:码头总长度加上下游端方向各一个代表船型长度的总和;如有多个泊位已形成作业区、同一作业区中又分为多个经营人时,若每个经营人只愿单方提供资料的,其测量长度应不少于泊位经营长度加上下游端方向各0.5个代表船型长度的总和。
(六)码头设计低水位(值)是核定码头靠泊能力和核验码头整体使用安全依据之一。在辖区河流没有增设拦河闸堤情况下,检测同一码头各泊位的实际使用低水位(值)应是对应河流河段的通航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值)(详见表5-3)。
(七)维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按本规定表5-1、5-2的要求对码头主体结构每年最少检测一次。
表5-3 佛山市辖区航道最低通航设计水位表
序号 | 航道名称 | 选 取 点 | 两点航道 里程(km) | 最低通航设计水位(m) | 通航保证率(%) | |
1 | 东平水道 | 大尾角 | 思贤滘 (出滘水) | 68 | 思贤滘 -0.19 大尾角 -1.29 | 98 |
2 | 陈村水道 | 三山口 | 濠滘口 | 22 | 濠滘口 -0.90 三山口 -1.2 | 98 |
3 | 北 江 | 三水河口 | 西沙洲尾 | 45 | 三水河口 -0.19 | 98 |
4 | 容桂水道 | 火烧头 | 南 华 | 50 | 火烧头 -0.59 南 华 -0.45 | 98 |
5 | 均安水道 | 莺歌咀 | 七滘大桥 | 16 | 莺歌咀 -0.60 | 98 |
6 | 顺德水道 | 火烧头 | 紫洞口 | 50 | 火烧头 -0.95 紫洞口 -0.47 | 98 |
7 | 甘竹溪 | 三槽口 | 甘竹船闸 | 15 | 三槽口 -0.92 甘 竹 -0.28 | 98 |
8 | 顺德支流 | 容 奇 | 勒 流 | 21 | 容 奇 -0.79 勒 流 -0.72 | 98 |
9 | 潭洲水道 | 西海咀 | 登洲头 | 19 | 西海咀 -0.50 登洲头 -0.30 | 98 |
10 | 佛山水道 | 三尾桥 | 沙口船闸 | 27 | 沙 口 -0.60 三尾桥 -1.10 | 98 |
11 | 吉利涌 | 隆 庆 | 三洲(入 东平水道) | 10 | 隆 庆 -0.65 三 洲 -0.78 | 98 |
12 | 花地冲 | 花地口 | 五丫口 | 10 | 五丫口 -0.8 花地口 -1.21 | 98 |
13 | 西南涌 | 文教口 | 幸福闸 | 17 | 文教口 -0.70 幸 福 -0.50 | 98 |
14 | 雅瑶水道 | 珠江大桥 西桥 | 大 涌 | 10 | 珠江桥 -0.10 大 涌 -0.70 | 98 |
15 | 水口水道 | 北 村 | 西华头 | 10 | 北 村 -1.0 西华头 -0.92 | 98 |
16 | 白沙河 | 滘 口 | 沙 贝 | 5 | 滘 口 -1.0 | 98 |
17 | 橹尾撬 | 三丫口 | 橹尾撬口 | 4 | 橹尾撬 -1.12 三丫口 -1.10 | 98 |
18 | 罗行涌 | 大岸口 | 罗 行 | 7 | 大 岸 -0.51 罗 行 -0.42 | 98 |
19 | 西 江 | 思贤滘 | 九江沙口 | 57 | 思贤滘 -0.18 九江沙口 -0.38 | 98 |
表5-3说明:⒈以上数据,来源于佛山航道局、西江航道局。
⒉在同一河流上的码头,按其码头所处在位置、通过上下游选取两点间的水位差,以内插值方法求出本码头实际使用的最低通航水位近似值。
⒊本表所列的水位值,可供码头新建、改建及港池开挖设计选用。
⒋最低通航水位标高统一选用珠江基准面,单位:m。
附录六: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审定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码头名称 | 港区 作业区 | |||||
申请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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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证编码 |
| 竣工验收时间/质量核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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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类型 | □重力式 ,□高桩梁板式, □板桩,□斜坡码头,□浮码头; 请在对应的□打√; | |||||
审定项目 | □码头结构 ,□栈桥, □港池,□堆场,□堤岸; 请在对应的□打√; | |||||
评估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 请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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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码头 概况 及码 头存 在的 问题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评 估 单 位 建 议 |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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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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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本表由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即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填写,一式2份。
二、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报送本表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二)港口码头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码头核验文件复印件1份。
(三)港口设施评估报告(附检测报告)3份。
(四)其它有关检测、观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