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佛府办[2007]113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人:梁显光,联系电话:83205011)。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佛山市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确保教育现代化的全面推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实施学校危房改造工程,用一年时间消除学校现有C、D级危房。为保证学校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危房改造任务
200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全市公办、民办的托幼园所、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校内工作用房现有的C、D级危房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改造任务。
二、危房改造责任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公办学校危房改造责任由所管辖的一级政府负责;民办学校(指民办的托幼园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由举办者负责,所管辖的一级政府负有检查、督促、监管的责任。
三、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公办的托幼园所、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危房改造资金由所管辖的一级政府负责筹措;民办学校的危房改造资金由举办者负责投入。
四、危房的核查鉴定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校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危房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进行核查鉴定。涉及房屋结构安全问题或其它安全问题不适宜用于教学的校舍,要迅速进行调整,不能再安排用于教学。对D级危房,应迅速拆除。
五、危房改造的措施
(一)科学制订危房改造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核查确认学校C、D级危房数据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行、覆盖全部现有C、D级危房的改造规划。危房改造要与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学校的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校园环境美化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制定学校危房处理的应急机制和校舍维修的长效机制,防止新危房的出现。
(二)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安排用于危房改造、维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更不得挪作它用。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依法坚持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以及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和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的原则;要坚持先报批后建设,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对应监理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确实不具备监理条件的,施工现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监督小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和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必须注意施工安全,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范,决不能因为赶进度而忽视安全管理,出现安全事故。
(四)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要规定改造时间和任务,逾期仍不改造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撤销办学资格。对公办学校危房改造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监管危房改造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合理;各级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安全、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工程预、结算等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危房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五)确保不产生新的教育负债。在校舍满足安全、适用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监督有关单位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防止产生新的教育负债。市、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规费减免政策。
(六)完善校舍档案管理。要根据核查结果,对C、D级危房建立改造档案,在校舍维修项目和新建项目竣工后,根据校舍变化情况及时对档案记录进行更新。
(七)加强信息反馈与检查督促。从2007年4月起至12月止,各区危改办要在每月1-4日,通过简报方式向市危改办上报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市政府将在6月份组织对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中期检查,11月底或12月初组织全市危房改造总验收。
六、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全市的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由市学校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学校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区长承担领导责任,分管教育的副区长承担直接责任。公办学校的危房改造工程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的危房改造工程由举办者组织实施,区教育局负责检查督促。
七、责任追究
对未按《佛山市学校危房改造责任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全部危房改造工作,或工作不力,管理不严,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误工期的,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以及产生新的教育负债的,必须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