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二〇一〇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人口计生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和六十三条规定,按《深圳市龙岗区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我区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967.58元为基数,制定龙岗区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以龙岗区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5805.48311610.96元,对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最低标准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155805.48元;对不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视情节按四倍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207740.***311610.96元;被征收人2009年实际收入高于龙岗区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龙岗区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103870.3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龙岗区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155805.48311610.96元。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龙岗区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311610.96467416.44元。
四、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龙岗区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征收1038.7元。
五、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生规定处理。
六、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此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发文之日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征收标准△ 通知
抄送:市卫人委,区财政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
区领导新明、以环同志。
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秘科 2010年4月9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