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宝安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进并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在我区集聚发展,增强我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深圳市宝安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加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统筹。坚持“大招商”机制,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项目优惠扶持措施。实行区投资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重大产业项目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招引工作落实情况等。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区投资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条 着重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大型央企、民营龙头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将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且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重点引进、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参照市相关文件政策精神予以综合支持。
第三条 加快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优先引进前沿高端制造项目。对新引进的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无人机、智能装备、增材制造、高端芯片等智能制造产业以及新兴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技术等“工业四基”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总部,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给予市奖励标准的5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高端物流、互联网、大型商业连锁、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 1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创意设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软件等信息经济领域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及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资助;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宝安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七条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的叠加奖励。
第八条 强化重大产业项目落户保障。区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租赁区政府持有的产业用房的,可按市场租赁价格的50%承租;租赁投资推广重点园区厂房的,给予最多5000平方米、市场租赁价格的30%、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对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运营或技术研发用房,首次装修用房的费用,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第九条 引导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产业集聚。对市、区投资推广重点园区承接的政府招引项目以及自行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其使用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三年内达到30%、50%、70%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投资推广重点园区运营主体举办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经园区运营主体申请,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项目引荐奖励制度。对在重大项目落户我区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或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或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属于机器人、智能装备、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海洋装备等未来产业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引进项目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关于投资额标准以上的均视为重大产业项目。
(二)落户奖励适用于本措施实施后新引进的项目,申请时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引荐奖励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前已登记注册或签订投资意向的项目,不再对引荐机构实施奖励。
(三)引荐机构的引荐资格由项目投资方认定。
(四)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宝安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五)本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中的有关具体申请奖励、补贴的审批流程、认定标准等,由区投资推广署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