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港办〔2017〕61号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水镇、平沙镇,区各有关单位:
《高栏港经济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局反映。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高栏港经济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统一部署,确保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净化我区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和中介经营正常秩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是开发销售及中介经营)全面整治,建立健全我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突出综合治理,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和中介经营的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控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依据
本次综合治理工作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粤建房函〔2016〕2772号)以及珠海市一系列规范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文件、细则。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称综治组)。综治组的组成如下:
组 长:姜学勇 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姚明生 区建设局局长
成 员:冯朝辉 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处)副处长
章 芳 区建设局副局长
何俭忠 区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郑继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周健全 区财金事务局副局长
黄安生 南水镇副镇长
谢宝德 平沙镇党委委员
章文斌 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副局长
佘国洪 区国税局副局长
庄志凯 区地税局副局长
方彦波 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栏港分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处),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党群工作部(人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工商)、区财金事务局(金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栏港分中心、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南水镇、平沙镇。
(二)综治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汇总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栏港分中心、人社、税务等部门发现弄虚作假规避政策并已经报公安部门立案的有关资料,提请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综合查处工作;汇总经由公安、人社、税务、登记中心、发改、工商、金融部门查处的案件和按各自职责开展检查整治的工作情况,报区综治组。区住规建局副局长章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建立长效工作制度。主要任务:一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人社部门研究制定查处造假行为的工作方案和流程,明确发现开发销售和中介经营行为中发现造假嫌疑的处理措施,明确报案的标准和流程;二是工商、发改、金融、建设等部门加大整治、规范市场开发销售和中介经营行为的工作力度;三是研究整治过程中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定期(每月2日前)向综治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报送。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重点打击弄虚作假规避政策行为。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网签和交易登记等环节中发现以虚假社保、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等违法违规手段规避调控政策的问题和线索,立即书面报知市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经市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甄别,确实是造假行为,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应同时将情况综合书面报综治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提请综治组(区管委会)研究制定联合查处意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在网签和交易登记等环节中发现的其他造假情况,结合职责自行查处,并将情况按月度报综治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开展市场开发销售和中介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
四、职责分工
综治组领导并牵头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治理的组织推动、源头治理政策的执行以及重大个案协调督办。督查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部门管理”的原则开展联合检查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区建设局:一是落实区联合综治组以及市督查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是负责综合评估全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提请区综治组研究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中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三是会同区工商、市场监督等部门督促行业协会加大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管,加大市场检查整治工作,不断研究、完善治本措施。
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一是落实区综治组以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是加强对网签、产权登记环节中调控政策具体落地的具体审核工作,在网签和交易登记等环节中发现以虚假社保、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等违法违规手段规避调控政策的问题和线索,立即将情况书面报知(应有详细的造假人、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造假内容等情况)市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经市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甄别,确是造假行为,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将情况报区综治组办公室;三是在网签、产权登记环节中等环节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工作职责依法查处。
区市场监督部门:一是落实区综治组及市工商部门、物价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是负责制定处置违法广告、虚假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工作方案,负责开展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虚假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等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三是通过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四是负责查处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不明码标价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标明服务收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查处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价格管理的其他行为。
区财政部门:一是落实区综治组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是落实银监等金融部门制定的相关工作措施,积极配合各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采取众筹、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的行为,依法查处利用金融贷款、消费贷款、互联网金融贷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贷款的行为;三是查处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的其他行为。
区(国、地)税务部门:一是落实区综治组及上级税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是规范与检查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涉税业务;三是负责查处采用假冒等手段提供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以规避限购政策,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报知相关情况后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将情况报综治组办公室;四是负责查处中介机构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查处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税务管理的其他行为。
区党群工作部(人社):一是落实综治组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是负责查处采用假冒等手段提供社保证明或相关人才证明以规避限购政策,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报知相关情况后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将情况报综治组办公室;三是查处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区公安部门:一是落实综治组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是主要负责查处涉房地产的刑事案件、妨碍公务活动以及立案侦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税务、人社部门举报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查处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重点负责查处政府监管环节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平沙镇、南水镇: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五、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有在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以及群众涉及房地产领域的投诉。
六、整治时间
从5月份开始至12月底。
七、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销售方面,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行为;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行为;
5.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7.一房多卖或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8.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9.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
10.采取众筹、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的行为;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12.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其他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介行为方面,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行情信息,恶意造假炒作天价学区房,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违规代理销售不合法的房屋的行为;
3.没有按照明码实价、一房一价等价格管理规定进行公示和经营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标明服务收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中介协会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5.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6.协助甚至帮办、伪造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社保证明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的行为。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禁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任何便利。凡发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房地产有关交手续,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社保证明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力配合建立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市住规建局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
(三)大力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凡在我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须按照《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要求,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对没有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经责令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整改的,工商部门吊销其商事登记和相关经营资格。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对提供虚假资料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的购房人,5年内暂停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的购房资格,即暂停其在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对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的中介机构,吊销其商事登记和相关经营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综治组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把各项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详见***2)。对矛盾突出,解决问题不力的,区纪检部门将进行重点督办,对出现的问题,实现责任倒查,追溯问题源头,并约谈单位一把手。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成员单位原则上每月碰头一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并及时通报。
(六)综治组办公室加强与市督查办公室的沟通协商,及时报送相关表格资料。区综治组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向市督查组办公室报送本月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并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本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报市督查组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