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部分农转非学生空挂户口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市卫生学校“空挂户口”学生户籍的处理
严格按照《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的规定,由市卫生学校负责联系“空挂户口”人员,并由学校所在地拱北派出所负责尽快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二、市高级技工学校、市综合性培训中心“空挂户口”学生户籍的户口迁移
(一)在我市就业5年以上,就业单位已建立集体户,且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户口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
所需资料:
1、《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户口簿》(无法借用技工学校集体户口簿的可由吉大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办理)和就业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5年以上就业证明。
(二)在我市就业5年以上,就业单位不符合条件设立集体户口,且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户口可迁至单位所在街道居委会集体户口。
所需资料:
1、《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户口簿》(无法借用技工学校集体户口簿的可由吉大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办理)和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集体户口簿;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5年以上就业证明;
4、派出所调查该就业单位无法建立集体户的证明;
5、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三)在我市拥有房产且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可给予立户并将户口迁至个人房产处。
所需资料:
1、《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户口簿》(无法借用技工学校集体户口簿的可由吉大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办理);
3、本人《房地产权证》。一房多业主的,需提供各业主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签订购买商品住宅入户协议书、派出所出具该房屋未立户证明。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可准予新户主将户口迁入。
(四)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的,且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将户口迁至固定住所内。
所需资料:
1、《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户口簿》(无法借用技工学校集体户口簿的可由吉大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办理);
3、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该房屋仍未立户且一房多业主的,需提供各业主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签订购买商品住宅入户协议书、派出所出具该房屋未立户证明。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可准予新户主将户口迁入。
已立户且户主是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申请人可填写《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并提供该立户住址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本人《户口簿》(无法借用技工学校集体户口簿的可由吉大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办理)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办理迁移手续。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填写《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经派出所审核,报市局三处核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办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此项工作是市政府妥善解决学生户口历史遗留的问题的重要举措,各派出所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农转非”学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沟通联系制度。学校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应积极与学校协调沟通,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学校通知到每一位当事人。
(三)规定时间内必须办理完毕。此类户口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符合迁移条件但2010年12月31日前不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的,以及不符合迁移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要求,对此部分学生户籍办理迁回其原籍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