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2.举办者共同签名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需前置许可的需一并提交《执业许可证》;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法定代表人书写无犯罪记录声明。)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
8.《会议纪要填报表》(需到会理事、监事签名);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需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10.章程(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1.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若在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民政E线通业务设立验资账户,验资信息会直接推送到省厅系统,则可不用提交验资报告。)
(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办资金不低于1万元,科技类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其他不低于3万元);
12.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
13.《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14.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取证时提交)。
15.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17.《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三、不予成立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http://shzz.zhuhai.gov.cn/
申请网址:http://zhws.npo.gdnpo.gov.cn/
咨询电话:2238089
受理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01号2单元东光大厦7楼707室(万山区社会事业局) 六、备注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市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有关银行)→税务部门登记报备。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30日内,须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帐户备案表》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