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施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科研用地修订条款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年1月1日施行)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中科研用地的规划标准,已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批复》(深府函〔2013〕243号)要求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施行前,各类城市规划已经相关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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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9年局部修订(全本)条文
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9年局部修订(全本)条文说明
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条文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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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9年局部修订(全本)条文.pdf
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9年局部修订(全本)条文说明.pdf
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条文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