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珠海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民政部门)、财政局(财政部门):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其提供养老护理、服务等支持的制度。从2017年起,以区(功能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起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各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三) 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补贴内容。
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二)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年人按200元/月·人、中度失能老年人按300元/月·人、重度失能老年人500元/月·人给予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高龄老年人政府津贴、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五、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将核查结果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三)审核。各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后,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的名单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必要时公示期可延长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享受补贴的,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补贴对象资格、待遇复核,做出复核决定,汇总情况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六、补贴方式
补贴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的方式实现。各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一)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各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二)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各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组织,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等值的服务。
(三)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补贴对象,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居家老人因身体不适,需长期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的,经申请,服务补贴可转换为护理费形式补贴给老人,以供在医院内使用。
七、服务要求
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对要求入住的补贴对象,公办养老机构应为其优先安排。
各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养老服务时应予以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计委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测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对香洲、斗门区给予50%补助。各区政府(管委会)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担比例由区确定。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建设的组织工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的分工协作机制,并协调卫计、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经汇总后,于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内上报市民政局,并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电话回访、***调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了解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也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督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加强审计检查。各区要自觉接受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其他
(一)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范围,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二)各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老年人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