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珠交字〔2014〕185号
珠交字〔2014〕18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斗门区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汽车摩托车销售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营造规范服务、有序竞争、消费满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维修市场的繁荣发展,结合行业实际,我局拟定《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6月10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市政府90号令)中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转为公共服务类,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营造规范服务、有序竞争、消费满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维修市场的繁荣发展,结合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导作用,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依法监管,实现从“重审批,轻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的转变,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诚信经营、依法监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体系。
二、机动车维修行业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思路
机动车维修行业充分市场化发展,由原来的行业管理部门许可管理,转变为公民、法人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律管理、自由退出,由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资质评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备案。同时机动车维修涉及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多因素,以及国家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必须强化行业的服务和监管。公民、法人在商事登记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到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相关的环评、经营资质备案手续方可从事经营。公民、法人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绿色维修、优质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应公开经营维修业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资质条件、办理流程、违法违规处罚标准,强化诚信信息(守信、失信、违法查处)的披露和依法监管。积极探索创新行业协会协同共治模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行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强化其指导、服务、培训职能,负责资质评定、诚信评比工作,承办政府委托的和购买服务的事项。同时要发挥社会和公众监督作用。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详实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从事机动车维修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经营资质条件、经营和监管流程图、违法违规处罚标准等,该指南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站、珠海市汽车维修协会网站等进行公布。
(二)明确管理流程。公民、法人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首先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商事登记,取得工商执照,再到汽车维修协会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评定,维修协会按照经营机动车维修规范标准条件给予指导服务,组织专家进行资质评定,出具《珠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再由维修协会负责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和监制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最后由维修协会负责将《经营资质证书》、《备案通知书》、《维修标志牌》送申请人,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市商事公示平台)。维修经营者需续期、变更、终止的,持《经营资质证书》,到维修协会办理,由维修协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公民、法人要按资质认定的经营类别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一是各级运管部门要从以往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管理向以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强化质量信誉评估及诚信经营信息公示为主的转变,并制定具体的行业监管工作方案。二是各级交通执法部门要公开违法违规经营的处罚标准、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及联合执法(指与环保、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三是交通执法部门、运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工作;二是按照《珠海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是把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在市商事公示平台及交通运输局公众网站、维修协会网站向公众及时披露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估结果、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五)充分发挥维修协会作用,共同推动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和职能转变的载体。因此,要充分发挥协会自身特有的职能,强化其行业自律,将行业宣传调研、资质评定、服务咨询、信息公布、工时定额、质量纠纷调解、技术培训、安全标准化考评等事务性交给行业协会,帮助企业闯市场、创效益,突破发展瓶颈,推动我市的维修行业良性发展。
四、职能转变后,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分工
(一)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市维修行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评估及统计汇总上报、诚信信息录入市商事公示平台工作;负责维修行业新的管理模式的工作推动、媒体宣传。
(二)运管部门。
1.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和监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厅运政系统;
2.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具体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检查维修企业必须公示的事项(包括维修标志牌、证照、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维修工时单价、主要维修项目工时定额);督导企业使用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维修专用***、建立维修档案和配件采购使用登记制度,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抄报交通执法部门处理;对维修协会、执法部门抄报的没有营业执照或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备案和维修标志牌的维修业户,开具整改通知书,对没有营业执照的业户,及时函告工商管理部门;
3.负责组织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估。每年定期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评估工作,并按时将评估结果上报交通运输局审核;
4.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试发证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期新开业维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上岗培训;每年的12月制定下年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5.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对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督导维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监督指导一、二类维修企业运用“珠海市一体系三平台”每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6.及时收集汇总披露维修企业信用信息。依照《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按信用信息公开程序要求,每月5日前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在市商事公示平台予以公开披露。
(1)每年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结果;
(2)商事登记满6个月仍不办理资质备案的业户;
(3)性质严重并查实的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4)其它失信行为等。
7.受理和调解维修质量的投诉、纠纷;
8.每年年底向交通运输局报送机动车维修管理总结报告。
(三)交通执法部门。
1.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户的执法监督,发现无商事登记或无资质备案和维修标志牌,属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范畴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抄告辖区运管部门和维修协会。无商事登记的及时抄告工商部门;
2.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执法检查和处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年底将处理结果汇总抄送辖区运管部门,作为质量信誉评估扣分、信用信息公开的依据;
3.参与辖区运管部门每年组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和维修质量纠纷处理工作;
4.每年年底向交通运输局报送机动车维修执法监督总结报告。
(四)维修协会。
1.建立维修行业专家库,成立资质评估小组、质量鉴定小组、质量纠纷调解小组等,积极主动为维修企业做好服务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调解质量纠纷;
2.负责对已办理商事登记的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资质评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向交通运输局、运管、交通执法部门抄告已办理资质评定、续期、变更、中止业户备案情况;组织业内人员对全市维修行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无工商执照经营、无资质备案经营的业户,予以提醒和服务,指导其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同时每月5日定期报运管、执法部门。
3.负责统一制作维修企业经营标志牌;
4.承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辖区运管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评估工作;协助做好信用信息录入市商事公示平台工作;具体实施一二类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5.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公布行业诚信文明经营公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组织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诚信文明评比、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