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有效发挥专家库专家的专业性、独特性、指导性作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珠海市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月20日
珠海市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有效发挥专家库专家的专业性、独特性、指导性作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科学决策水平,结合珠海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或丰富实践经验知识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建立、运用、管理和维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专家库的技术和运营维护;
(八)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九)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专业(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其中,技术类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技术研发五年以上;法律类专家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等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服务珠海知识产权事业;
(五)无专业学术水平受到质疑、学术理论研究或执业诚信受到投诉、道德品质低下等不良记录;
(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技术类专家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或者技术研发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的高管人员优先考虑。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方式,按照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资格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库人才储备情况,通过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告栏、登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征集通知及征集条件;
(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申报:申报人如实填写《珠海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要审验证明材料原件;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在收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候选专家名单;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候选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对该申报不予批准;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正式纳入专家库,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聘期届满可申请连任。
第六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三)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四)因超龄、健康等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
(五)三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从事相关工作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八)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九)擅自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专家入库常年接受申请,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不设申报截止时间。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和政府项目的招投标评审;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鉴定方法、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对委托的相关工作或事项有选择接收或拒绝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咨询、评审活动,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咨询、评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保守参加结果和对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咨询、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项目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觉回避;
(五)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审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政策以及开展立法、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三条 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通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抽取专家:在局机关党委监督下,按2:1比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五)若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进行补充抽取,补充抽取按照前述流程执行,直到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视频会议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方式,但应做好记录等工作。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在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活动组织方应当在专家参加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对专家现实表现进行总体评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十九条 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专家名义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