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征地拆迁与拆迁预留复建用地审批工作同步进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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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标 题: | 关于把征地拆迁与拆迁预留、复建用地审批工作同步进行的议案 |
问题内容: | 议案内容:随着广州“南拓”战略的实施,省、市、区多个重点工程项目落户我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原京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时承诺的15%预留用地指标至今仍未批复。土地是农村发展经济的第一要素,没有了土地,农民就没有了依靠,发展农村经济也无从谈起。因此,希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能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大局,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出发,尽快完成对我镇各大工程征地拆迁预留用地指标的批复。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在以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尽量做到将征地工作和预留、复建用地的审批程序同步进行,以加快工程的进度和拆迁后各项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
问题答复: | 龚汉坤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把征地拆迁与拆迁预留、复建用地审批工作同步进行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是中共番禺市委员会和番禺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及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规定》(番发〔1993〕37号)出台后开始实施的,按照当时的操作,留用地是以被征地村的全村面积的15%预留,被征地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办理用地手续,但用地面积总额不能超过全村面积15%,办理用地手续的费用由被征地村承担。京珠高速项目征地时就是按上述方法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的。二、目前,由于土地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省国土厅于2005年3月21日下发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可按征地面积的10%-15%比例划出给被征地单位作生产发展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留用地应依法办理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因此,现今预留用地的实施不再按照原番发〔1993〕37号文的有关规定实施,而是以项目征地面积的15%进行预留。为了保障留用地安置能落到实处,目前,我区办理各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时,严格按照省国土厅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都采取打包报批的方式,主体项目用地和预留用地一同报批,避免出现主体项目用地落实甚至建设投入使用后,预留用地仍未落实的情况出现,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农民预留用地的落实。三、由于京珠高速项目征地时是按原番发〔1993〕37号文的有关规定实施的,因此并没有按照项目征地面积的15%预留经济发展用地。如目前被征地村拟按照该项目征地面积的15%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的,可按照新增建设用地程序办理征地及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有关的费用由被征地村承担,我区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优先安排农转用指标,各有关部门将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征收土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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