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线荔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广州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项目一期工程(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线)荔湾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起草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线荔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1月23日前反馈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冼振宇,电话:81056851,81017120)
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线荔湾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1、征收范围
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项目一期工程(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线)荔湾区各工点建设用地图纸或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2、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被借地的使用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使用人;直管公房产权人及承租人。
3、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
3.1 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2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3.3 直管房的征收按市国土房管局批复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4、征收补偿标准
4.1 在征收范围选取不同结构、用途、楼层类别的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
4.1.1 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A)房屋:132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房屋:128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D)房屋:12400元/平方米;
天井、余地:3750元/平方米。
4.1.2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
马路面首层:118000元/平方米(含广雅后街);
内街首层:59000元/平方米;
二层:48000元/平方米;
三层及以上:32000元/平方米。
4.1.3 办公、厂房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办公或厂房)
办公、厂房:16000元/平方米。
上述指导价已含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评估单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征收人负责支付;评估单价低于指导价,按指导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被征收人负责支付。
4.2 华侨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买的华侨房屋,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1规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2或4.1.3规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给予货币补偿。
4.3 直管房补偿标准
4.3.1 直管房的产权补偿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处批复意见补偿。
4.3.2 住宅直管房承租户弃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导价和征收奖励、搬迁奖励总额的30%给予弃租补偿。
4.3.3 非住宅直管房承租户弃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导价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奖励总额的20%给予弃租补偿。
4.3.4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承租人属房屋产权单位的在编人员,经产权单位同意,可参照直管公房住户弃租补偿标准选择弃租补偿。
4.4 公厕补偿标准
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公厕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5 非住宅中的特殊设备、装修补偿标准
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相关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6 地下停车场补偿标准
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停车场价值(含设施、设备、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7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12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房屋:每月100元/平方米。
4.8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4.8.1 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1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按市场评估价评估补偿(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给予自主经营的产权人或承租经营的使用人)。
4.8.2 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按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给予自主经营的产权人或承租经营的使用人)。
4.9 “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4.9.1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按4.9.2和4.9.3规定给予补偿。
4.9.2 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4.9.3 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4.10 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4.10.1 在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参照有产权房屋给予补偿。
4.10.2 在1987年1月1日起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按有产权房屋补偿总额的60%给予补偿。
4.10.3 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按有产权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补偿。
4.10.4 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10.5 构筑物、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构筑物):250元/平方米;
直管房租户自搭的阁楼:100元/平方米;
围墙:100元/平方米(按墙体面积计算);
水池:100元/平方米;
水井:1500元/个;
花池:60元/平方米;
门柱、钢大门:5000元/个(宽4米以下);
门柱、钢大门:10000元/个(宽4米以上);
厚度15厘米以下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60元/平方米;
厚度15厘米以上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120元/平方米。
4.1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安置
4.11.1 本次征收工作的安置房源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安置房项目地块,计划在2015年12月底前交付使用。
4.11.2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按时间要求签订征收协议并交出原址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4.11.3 选择产权调换西湾路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60%面积补偿安置(含公摊建筑面积)。
4.11.3.1 选择产权调换西湾路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若符合4.15.1规定的,以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为基数,增加60%面积补偿安置(含公摊建筑面积)。
4.11.4 实际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均含公摊建筑面积,按总产权计)的,被征收人按1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出面积的部分,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购房税费由被征收人负责支付。
4.12 临迁费标准
4.12.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征收人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临迁费,从被征收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日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止。
4.12.2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给予发放临迁费。
4.13 征收房屋奖励标准
4.13.1 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5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合计征收奖励少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给予奖励)。
4.13.2 搬迁时限奖励
4.13.2.1 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13.2.2至4.13.2.5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
4.13.2.2 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1600元/平方米;商业按4800元/平方米奖励,办公厂房按2400元/平方米奖励。
4.13.2.3 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公布后8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1300元/平方米;商业按4500元/平方米奖励,办公厂房按2100元/平方米奖励。
4.13.2.4 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公布后9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1100元/平方米;商业按4300元/平方米奖励,办公厂房按1900元/平方米奖励。
4.13.2.5 未能在补偿方案公布后9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4.14 征收房屋搬迁费用标准
4.14.1 搬迁费
4.14.1.1 住宅搬迁费:1000元/户;
4.14.1.2 非住宅搬迁费(含住改商户):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户;
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6000元/户;
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临迁的,搬迁费按双程计算。
4.14.2 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电话补偿费:200元/户;
有线电视补偿费:150元/户;
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200元/线;
独立电表补偿费:500元/表;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000元/户;
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空调移装费:500元/台。
4.15 征收房屋助困措施
4.15.1 被征收人属于住房困难户,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并同时具备4.15.1.1至4.15.1.4规定的条件,可持有关资料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住房保障管理的规定审核确认后,可以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
4.15.1.1 被征收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4.15.1.2 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唯一的自住房。
4.15.1.3 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4.15.1.4 被征收人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并户籍在被征收房屋。
4.15.2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反映给予优先安排。
4.15.3 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适用上述助困措施。
4.16 其它事项
4.16.1 入学资格:小学入学原则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为支持地铁拆迁工作,凡属本征收范围内的原户籍产权人和直管房租赁人,有适龄儿童需保留原户籍地有关入学资格的,将根据原来属于对口入学或统筹安排入学的资格予以保留。届时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统一登记,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可暂不迁移户籍,报名登记入学时凭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户籍资料及备案资料作为入学资格的依据。
4.16.2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4.16.3 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如征收期内未能解决纠纷或办理合法继承手续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
4.16.4 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货币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房屋的提存公证。
4.16.5 本方案所述住宅的“户”以户口薄计,直管房租户以租薄计;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计,营业场所内部有多个独立经营者的,按每个独立经营者为1户计算。
5、征(收)地和借地补偿标准
5.1 征(收)地补偿标准
5.1.1 征收国有土地上有产权房屋的配套用地,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5.1.2 征收国有土地上配套的设施、迁移绿化树木的,征收单位可委托相关部门对征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绿化树苗、果木进行迁移,不可迁移的附属物可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5.2 借地补偿标准
5.2.1 借用国有土地上有产权人的房屋和附属物的,在借用期内住宅房屋50元/平方米·月,商业房屋按120元/平方米·月,其他非住宅100元/平方米·月,临时搬迁费按照4.14.1标准支付(均含往返各1次)。
5.2.2 借用国有土地上配套设施用地,按以下标准给予借地补偿:绿化地10元/平方米·月、交通用地10元/平方米·月、其他空地8元/平方米·月。
5.2.3 借用地上配套的设施和绿化、树木由征收单位委托相关部门迁移,发生临时搬迁的,其搬迁费按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给予补偿。
5.2.4 借用期满,由项目业主负责对地上设施和房屋、附属物按原状恢复;如不能复建,可按本方案相应的房屋类型补偿或者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6、本方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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