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背景和必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在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认定程序机制不完善、专项资金规模较少、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鼓励、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有力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平安肇庆建设,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办法(试行)》,参考我省其他地级市出台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对见义勇为的定义、申请、确认、奖励、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方便公众很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
(二)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程序要求。《实施办法》第二章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机构,确认原则、申请和确认程序和救济方式等作了规定。
(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规定。一是参照广州、佛山等周边地市抚恤奖金的额度的标准,结合本市的经济实际,对见义勇为抚恤奖金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见义勇为人员牺牲、丧失劳能力、受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未受伤或伤情未达到轻伤标准四种情形,分别发放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奖金。二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社会保险、就业、教育、保障性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奖金标准具体如下:
1.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四十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
3.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构成轻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
4.没有受伤或伤情未达到轻伤标准,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发放奖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
(四)关于适用本办法的部分负有法定义务的公职人员进行补充说明。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实施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三、关于《实施办法》生效时间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政策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