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156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156号
当事人:珙县兴康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3E
住所:珙县巡场镇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吴奇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0***********976
联系电话:18**********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珙县巡场镇新华路31号
2019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软件微博上发现文案为在街上偶然发现的这家医院治疗效果还不错!的发享动态,配图内容为珙县兴康医院的广告,广告中有结石 痔疮 不开刀 可报销 等内容,随后执法人员在街上核查时发现部分三轮车背面确有该广告。10月14日,经局领导签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10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珙县兴康医院投资人吴奇虎进行现场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并要求当事人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珙县兴康医院发布的该医疗广告涉及的相关依据。10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珙县兴康医院后勤副院长彭龙培进行现场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10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珙县四通三轮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琴进行现场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至11月1日,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9月2日开始经营,主要从事:外科、妇科、内科、急诊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2017年11月10日,珙县兴康医院与珙县四通三轮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协议书内容为珙县四通三轮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人力三轮车部分位置出租给珙县兴康医院张贴广告,张贴的广告单是珙县兴康医院投资人吴奇虎直接沿用的上任投资人做剩下的广告单,该医疗广告包含了结石 痔疮 不开刀 可报销 等内容,总共张贴了72辆三轮车,广告费8元一张,每月560元,协议有效期1年,2018年11月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约,也没有再继续付广告费,但珙县兴康医院之后忘记通知对方及时撤除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相关事实。
2. 被询问人吴奇虎、彭龙培、陈大琴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珙县兴康医院授权委托书1份,珙县兴康医院有关人员任职文件1份,证明其各自身份。
3. 微博截图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该医疗广告中含有 结石 痔疮 不开刀 可报销 等内容。
4.广告合同书复印件1份、对珙县兴康医院投资人吴奇虎、后勤副院长彭龙培、珙县四通三轮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琴所做询问笔录各1份和其提供的广告费结算***复印件3张,证明(1)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结石 痔疮 不开刀 可报销 等内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办法、疾病名称、药物等表现形式的相关事实;(2)医疗广告是珙县兴康医院通过和珙县四通三轮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在三轮车上张贴广告,该医疗广告未取得相关审查机关许可的相关事实;(3)珙县兴康医院按时结算广告费用的相关事实。
2019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15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该医疗广告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当事人发布的该医疗广告含有结石 痔疮 不开刀 可报销等内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办法、疾病名称、药物等表现形式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调查后立即撤除了全部的广告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贰万零壹佰陆拾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488***********6;四川省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