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三步走老有所依无烦忧
“失独老人”、“五保户”等特殊老年群体正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对于没有生育或者丧失爱子而又日渐年老的人来说,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他们该如何养老?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法律上规定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通过契约方式对需要他人扶养的“失独老人”、“五保户”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在多年的基层实践中,遂宁市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探索遗赠扶养协议在“失独老人”、“五保户”养老问题上的应用,总结出“家访”、“协议”、“确认”的“三步”工作法,让弱势群体“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一是“家访”。辖区内有多少“失独老人”、“五保户”家庭,要做到心中有数,对那些存在养老困难或者将来有可能存在养老问题纠纷的家庭,要事先进行“家访”,建立起矛盾预防机制。二是“协议”。当发生养老纠纷时,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后,引导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三是“确认”。为了进一步增强遗赠扶养协议在实际履行中的法律效力,避免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知的风险,调解员建议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将遗赠扶养协议递至辖区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它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征(双务、有偿)外,还有其特有属性,即它是由遗赠和扶养两部分特定内容所组成。作为扶养人应尽扶养义务,负责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以自己的劳务、精神安慰等换取扶养的遗赠财产,其扶养义务应是在被扶养人生存期间及死后安葬过程中履行的。作为遗赠部分,则是被遗赠人生前表示而在其死后实现的法律行为。它是以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作为取得扶养人之扶养的条件。但是,这一遗赠财产必须是在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履行了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针对“失独老人”、“五保户”的养老问题,通过人民调解“三步”工作法,让老人了解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协商一致、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既规避了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又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解决了困扰“失独老人”、“五保户”的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