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要求,近期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联合发出通知,就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特需医疗服务指基本医疗服务之外,为患者或诊疗对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空间、服务环境、服务内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一经制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高。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应为省、市(州)两级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二级标准的市(州)级妇幼保健院或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可开展特需病房及特需孕产期服务。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治疗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实行报告、公示及告知制度。
(价格收费管理科 供稿)